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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视讯: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3期

发布日期:2025-04-0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共享开放、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是指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础,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而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地理信息资源。

  第四条 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共享开放、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规范监管与广泛应用、公共服务与产业促进相结合,创新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和应用技术,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测绘管理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对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新情况的督促与考核。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经征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中采集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采集。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实施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可以依法采用监测、测量、录音、录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开放和政务数据服务,应当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区县(市)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汇集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在线归集或者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或者归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离线归集或者汇集。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经督促后仍未归集、汇集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公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归集、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科学,并及时更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予以通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获取、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疑义、错误地理信息数据核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立即告知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统一管理、定期评估。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运行管理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中涉及的各类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免费提供浏览、查询、下载、数据调用等服务,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源,结合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处理、集成,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历史地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组织公开的基本地图、专题地图和标准样图编制等,丰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建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地理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物流监控、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实施地理信息资源示范应用工程,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决策提供服务,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运用地理信息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创新应用和增值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共享。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编制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技术进步,依法制定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从事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相关地理信息产业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应用的研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应用地理信息资源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地理信息产业,鼓励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集群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绩效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发展重点、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智慧城市建设的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制定优秀人才评定和奖励政策,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和工程监理、监督检验等质量保障体系,保护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规定,履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护职责。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归集、汇集、处理和开发利用等全程跟踪追溯机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安全防护监控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采集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归集、汇集、更新、校核地理信息数据或者纠正错误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进行运行、维护,提供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和公共服务的;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25日至27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王建康、胡谟敦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和专题询问会,副主任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宋越舜,副市长刘长春、陈仲朝、李关定,市监委副主任印黎晴、蒋文丰,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戴龙军、黄贤宏,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陈贺评,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名市人大代表。此外,10位公民旁听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作出专项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制委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以及三个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会议听取了市科技局局长励永惠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民科学素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科普资源丰富,通过地方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固化下来深入实施,很有意义。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李关定所作的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胡望真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基础上,召开常委会联组会议,就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举行常委会换届以来首次专题询问。15位常委会委员围绕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社会共治等多个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询问。副市长陈仲朝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询问内容,紧扣主题,突出重点,作了认真应答。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专题询问会情况形成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务副市长宋越舜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本次会议首次单独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既是贯彻执行上级人大的明确要求,也是市人大支持审计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新举措,今后应形成制度性安排。从报告情况看,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措施有力,大部分问题都得到纠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也在逐步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需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经信委主任陈炳荣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和2018年工作重点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有关情况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按照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短板,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叶双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

  八、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务副市长宋越舜所作的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供而未用”问题,做了富有成效的推进工作,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出台了《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决心和力度非常大,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很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法规执行、加强顶层设计管理、提高严格监管水平、健全体制机制制度、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等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九、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治水办常务副主任郑进达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城区河道治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城建环资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水工作,通过组织实施“清三河”、推进“水十条”、剿灭劣五类水、“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施河长制等治水行动,治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针对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治理、建立完善独立的河道专业规划、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严格执行污水排放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食安办主任徐柯灵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教科文卫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本届常委会跟踪监督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习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为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平稳可控作出了积极努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合力、外来农副产品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交易市场布局建设不利于统一监管等一些问题和短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分别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内司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知识产权案卷查阅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和法检机关进一步深化以司法保护服务发展的理念,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强化机制创新和协作创新,成立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切实发挥作用,建立知识产权联动机制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开展“云剑”“云端”专项行动有效提升办案质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为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很多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持续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俞进所作的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

  十三、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学东所作的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四、会议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决定接受宋越舜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就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紧抓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提出了意见。她指出,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论思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强化法治思维,始终坚持依法行权;要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强化创新思维,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地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改革开放40周年献礼。

  (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组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和2018年工作重点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进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提出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现提请审议。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活动,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也一直为各级人大代表高度关注。201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了部分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各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审判与协调调解相结合、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行政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还需不断提升,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还有待强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决策部署,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作出决定,监督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进步。

  《决定(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力求条文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行政审判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在行政案件管辖与立案、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立足实际需要。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对上级法院有明确要求、本市已有成功经验,但亟需下一步继续推进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对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规定要求、且本市正在探索实践的,予以肯定,要求进一步推进。三是注重可操作性。体现上位法规定,尊重本地司法实际,以“法条式”起草《决定(草案)》内容,提升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力求《决定》出台后能切实起到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作用。

  (一)深化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决定(草案)》第一条强调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全市审判机关要把行政审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市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对全市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法院在案件管辖与立案工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行政审判工作重点、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司法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案件管辖方面,要求法院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改革,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在诉前调解机制建设方面,要求有效整合各领域资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工作重点上,要求法院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要求法院注重现代科技运用,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依法行政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努力使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在出庭应诉方面,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件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履行生效裁判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四)对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为切实推进“裁执分离”工作,《决定(草案)》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为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精神和市监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决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二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和市检察院提出的修改建议,《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决定(草案)》第十条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审判机关要把行政审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市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市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行使诉权。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有效整合各领域调解资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的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行政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

  三、全市审判机关要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定权限、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加强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四、全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案件情况。要重视以案释法工作,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件,编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全市行政机关要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不得怠于履行职责。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要自觉履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公告、拘留等措施。

  六、全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举证、答辩、出庭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判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可能引发件的或者审判机关书面建议出庭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七、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八、全市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不予反馈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其情况说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九、全市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全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等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情况等积极开展监督。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2018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会同农业与农村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2018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会同财经工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对部分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为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气象局、市档案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提出了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委批准,将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教科文卫工委、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对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讨论研究,并于5月中旬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相关修改和废止情况说明如下: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出台对于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为国务院2010年制定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省人大2017年制定出台《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提供了立法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考虑到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在我市《条例》施行之后相继颁布施行的,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建议增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上位法依据。

  《条例》第十一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规定。考虑到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修改,2017年出台的《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等相关内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建议删去本条文。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分别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建议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将“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

  《条例》第十五条对迁移气象台或者设施的审批作了规定。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迁移气象台站需要报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但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迁移,仅需设立单位同意即可,无需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议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删去“或者设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雷击风险评估作了规定。考虑到中国气象局于2015年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不再作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仍须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承担监管职责。建议删去本条文。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整合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不再单独设立许可。但同时明确油库、气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仍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据此作相应修改,并相应地删除了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作了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明确,全面开放防雷检测市场,降低检测单位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考虑到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放开,建议删去“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的表述。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从业资格作了规定。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取消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保留。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职责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建议对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存在不一致,且国务院条例对此的规定更为具体,建议删去本条文。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11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04年、2005年分别作了两次修改。《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修改情况,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作了许可规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删去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的审批许可规定,允许档案所有者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出卖档案,同时删去了“严禁倒卖牟利”的表述和增加“外国组织”作为禁止出卖的对象。建议作相应修改。

  考虑到对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的审批许可已不作规定,建议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1年作了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秩序,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了修订,删去了户外广告登记的行政许可规定。《条例》第二章关于户外广告审批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第三章关于户外广告活动内容已基本被广告法所涵盖,第四章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内容,已由《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也失去了进一步修改的必要性,建议废止该《条例》。

  本次会议于25日下午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上述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与建议。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草案)第七条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作了衔接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仅第三款对需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防雷装置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第三款”的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二、决定(草案)第八条对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正常安全运行,要加强定期检测工作,定期检测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来进行。经研究,参照《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明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工作。(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三、决定(草案)第十条对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有的委员提出防雷工程事后监管十分必要,尤其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建议增加对使用单位的监管。(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科学素质是决定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习在全国“科技三会”上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腐朽落后文化侵蚀。科普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科技三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宏大愿景。为加快推进“名城名都”建设,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特别对科技创新提出了“科技争投”的明确要求。宁波要打造全球有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发挥科技创新的力量,都更需要提升科技创新的能力。科普工作是创新生态的土壤和基础,能激发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科普立法作为推进科普工作发展的利器,将极大推动科普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公众科学素质,营造创业创新浓厚氛围,助推我市全面开创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虽然我市的科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不断提高,城市创新氛围日益浓厚,科普作品不断丰富,科普影响力日益增强,但仍存在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市民科学素质亟待进一步提升,宁波市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要实现从“2015年的10.42%”到“2020年的15%”的目标,面临诸多挑战。二是社会各界科普工作职责亟需进一步理顺,相关单位科普工作责任不清,存在模糊地带。三是科普保障机制亟需进一步落实,如科普工作的协调协作机制尚需明确和落实。四是科普设施建设水平和公益性亟需进一步提升,如科普场馆数量不足、分布不均、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收费过高等等,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科普需求。五是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如缺乏必要的激励手段和权益保障机制。六是科普手段和途径亟需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如信息化水平较低等。诸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或提升。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出台时间较早,且内容较为原则,已经无法满足本市科普工作的需要。为此,制定本《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人大与市法制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并邀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指导小组和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分别到沈阳、杭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并召开一线科普工作者以及市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多个层面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论证、协调,有关方面取得共识,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会团体的职责,科普设施、科普活动、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已于2018年6月13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同时,在第五条中分别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考虑到科普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政府予以统一协调,《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目前,本市已建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共33家成员单位,其办公室也设在市科协,条例施行后,可以考虑将两个机构合二为一。

  科普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科普工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条例(草案)》第二章从四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一是对科普场馆建设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九条要求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以及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建立作了明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防止基地在评定后科普积极性减弱;第十三条设置了动态管理机制,规定经评估不再符合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的,应当从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录中删除。三是对科普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普场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七条要求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四是对科普场馆的免费开放作了规定。根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实施免费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为保证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科普教育基地和其他科普场馆在此期间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十九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一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相关特定纪念日和主题活动,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放相关科普设施,组织相关主题科普活动。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事件频发,公众对应急科普的需求越来越突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要求建立具有宁波特色的重大项目科普舆论引导机制,通过对重大项目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实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证公众及时、准确掌握科普活动信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科协统一发布科普活动信息,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信息资源。此外,为督促并掌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情况,《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科普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第四章专门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五条分别明确了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对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了鼓励性的规定。为了加强科普工作者的能力,《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科普志愿者队伍和科普专家讲师团的建立作了规定。

  考虑到《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设置了转致条款,未新设法律责任条款。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文本中涉及的部分概念作了界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今年的立法制定项目。在2017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以来,由我委牵头,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宁波大学法学院组成立法联合起草小组,通过学习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召开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等形式,就《条例》的指导思想、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公民科学素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习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当前,全市上下全面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六争攻坚、三年攀高”专项行动,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推动我市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加快推进“名城名都”建设而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现创新发展,需要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科学普及工作,着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近年来,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得到有力推进,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如部门责任不够明晰、科普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够到位、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等问题,既无法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更难以适应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规范和提升,保障和助推我市科普工作的整体发展。此外,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普及法》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内容也相对较为原则,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来满足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制定具有宁波地方特色、具有更强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在审议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2016年出台的《宁波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应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形势,结合我市科学普及工作实际,抓住科普规划的引领作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强化了部门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村(社区)等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二是体现了地方特色。将近年来我市科普工作经验以及海洋、港口等地域特色融入科普立法中;将宁波科技周、宁波科普宣传周等地方重大科普活动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并对相关科普惠民政策作出规定,充分体现宁波特色。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建立科普工作职责评估公布制度、科普教育基地动态淘汰机制、科普活动信息发布机制、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科普机制等。

  1、第三章《科普活动》章节中增设两条,分别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健康生活、卫生防病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科普宣传活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同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科普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

  2、第十五条中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实施免费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修改为“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每年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抓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依法治安,狠抓治本攻坚,推动社会共治,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项指标连续十三年“双下降”,较大事故控制在历史低位,重特大事故持续十一年“零发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持续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我市先后被列为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示范试点城市、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试点城市、全国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发展成效。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聚焦深层次矛盾问题,明确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事项的任务要求、责任分工、保障举措以及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印发了《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首次明确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群团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党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实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具体化、制度化。二是抓住关键问题先行先试。率先在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实践:在市安委会框架内,设立了油气管道,建交市政,教卫文体,工业企业,商贸旅游,农渔(林)水利、民政等6个专业安委会,由各位副市长分别“挂帅”担任专业安委会主任,负责各专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项做法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由政府行政首长与分管副职、分管副职与所分管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明确重点单位由市、县两级实施“叠加式”重点监管,充分体现政府部门“下管一级、责任落地”的责任落实机制。此外,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社会化服务、“责任保险+安全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法立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及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等一系列改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或阶段性成效。三是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BB视讯官方入口立足“企业少跑、中介协跑、政府多跑”,从严从紧把握安全准入、安全设计、换证审查、企业注销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落实严格审批把关的要求,促进本质安全。与此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推进信用、许可、处罚和监管等环节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事故防控有效性。

  二、着力提升标本兼治防控事故能力。2016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将我市列为全国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试点以来,全市积极探索以风险管理为基础,标本兼治、双重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并以此牵引整体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受住了“平安护航G20”和“迎接十九大、平安夺金鼎”等重大活动的实战考验。国务院安委办对宁波试点工作充分肯定,专门在我市召开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场会。今年,市政府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攻坚年活动,明确四方面19项重点任务,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提升标本兼治防控事故能力。一是着力构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机制。按照“聚焦问题、精准施策、系统推进、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于2014年在国内率先开展全方位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并针对主要风险隐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去年,依托国家专家组力量,研究制订区域风险、企业风险、行业风险的辨识评估方法及标准规范,编制实施乡镇(街道)区域风险辨识评估手册,并从去年底起在每个区县(市)确定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开展区域风险辨识。目前,全市10个试点乡镇(街道)辨识各类风险722个(其中重大风险11个、较大风险99个、一般风险607个、低风险5个),379家试点企业辨识上报重大安全风险24个,正在抓紧督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下一步将加快推进风险管控平台建设,把各项安全风险统一纳入到管控平台实行信息化、精细化智能监管。针对化工风险特点,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园区外危化企业风险评估,在全市所有危化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电子图”,基本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保障化工产业长远发展。二是着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闭环式管理机制。针对风险特点和薄弱环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综合大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一系列重大专项行动,全面完成“危化重点县”、“矿山重点县”、油气管道三年整治攻坚重大任务,开展“低小散”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治理,在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涉爆粉尘、交通、建设、消防、港区、电力、海洋渔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常态化隐患整治,提升重点区域本质安全水平。完善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健全重点企业联系督导服务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日志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典型事故举一反三制度,严格实行隐患发现、上报、治理、销号的闭环管理。尤其是去年以来,我市将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列为市委“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专项行动的百项攻坚任务之一,突出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水平,着力破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难题。在化工原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全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确保了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阶段性成效明显。三是着力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成立了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12支应急救援大队,设立危化品应急救援研究中心,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为主、各部门协同、社会力量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针对化工企业安全关联度高的特点,建立“以核心企业为龙头,关联企业参与,生产、安全和应急处置联动”的安全生产区域协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针对作业场所、岗位特点开展风险辨识,在危化企业建立“简明、易记、科学、好用”的员工岗位现场应急处置卡,将应急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三、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六化协同”机制。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安全生产“六化协同”工作机制。一是安全生产法治化。近年来,市里先后出台了城镇燃气、房屋建筑、电梯安全、公路运输以及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安监、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尤其是去年以来狠抓执法“主责主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建立常态化警示曝光机制,进一步构建完善依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去年,全市共责令停产整顿1332家,处罚罚款1.3亿元,其中安监系统实施行政处罚1131次,罚款人民币3737.87万元,同比分别增加300%、59%;在宁波电视台、甬派新闻客户端等主流媒体实名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6批次、109家,实名曝光“黑名单”企业13家。今年以来,持续开展“铸安”系列执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处罚比率达到12.5%,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立案、行政处罚同比增长100%以上。二是基层站(所)规范化。按照机构、队伍、经费、人员、保障“五到位”的要求,全市154个乡镇(街道)建立起独立运行的安监站(所)。实施乡镇(街道)安监站(所)规范化、示范化、星级创建工程,实现全面达标、“三星级”以上创建面达96%。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66支专职消防队规范化达标,市政府专门安排配套奖励资金2200多万元。三是基层安全生产治理网格化。按照“网格全覆盖、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规范、信息顺畅”要求,建立起以信息化为支撑、以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3250个村(社区)网格明确3619名网格员,94%网格员利用手机APP等信息化终端开展安全协查巡查,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化。以智慧宁波为引领,构建智能化安全管控机制。试点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信息系统,把大榭开发区内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1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罐区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息和视频数据接入平台,全面、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状态,通过综合分析、预警研判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推进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大数据”智能管控,针对危化品运输数量大、品种多、车流密集、安全风险大的实际,综合运用互联网、卫星定位、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所有危运车辆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实时管控,在安全管理基础、精准执法监管和应急救援支撑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积极开展智慧消防试点建设,扎实推进远程监控、独立烟感、智慧用电、市政消火栓、电瓶车智能充电、大型综合体智能3D模型“六大系统”建设,在电器火灾风险相对较大的单位场所推广应用智慧用电安全技术,累计安装独立式烟感33万余个,设置电瓶车智能充电设施1.3万个,安装智慧用电系统4000余套,302家单位已经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在危化、矿山、船舶制造领域全面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燃气领域推进气瓶及终端配送信息化监管,在油气管道领域建立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渔船领域全面升级北斗导航系统,在建设领域推行重点部位风险评估、监管以及关键岗位人脸识别考勤信息化管理。目前,所有60马力以上渔船真正实现船位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实时监控;“两客一危”车辆GPS及视频监控安装率100%。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通过专家咨询服务、评审质量抽检、证后退出、动态管理等工作机制,全过程管控标准化创建工作质量。目前,全市创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1.1万家,实现高危行业、规上企业达标率“两个100%”,交通、建设、旅游等15个重点行业标准化建设“全覆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选择逸盛石化等7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由国家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进行辅导,以安全标准化为骨架,扎实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落实,全力提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安全生产服务社会化。市安委办、市金融办和市保监局共同下发《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运营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目前,全市442家工业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危化企业全部完成投保,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领域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制定实施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办法,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作业、开停车和试生产等重点环节进行把关确认,做到高风险特殊作业第三方服务全覆盖。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签订合同或参与社会化服务企业达1.8万家次、年合同金额6046多万元。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市已有10万余家单位实施动态信用管理。建立危化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调整重要依据,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尽管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保持了事故持续下降的良好势头。但是,从宁波实际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二是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监管职责不清;三是企业安全基础薄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较弱。下一步,我们将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地见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攻坚年”活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依法监管,深化社会共治,做实基础保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力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5%以上,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力争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和“名城名都”建设提供可靠安全生产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关切,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先后18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红艺具体部署落实,亲自参与执法检查。检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全体检查组成员专题听取市安委办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学习了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和相关知识。市级15个部门开展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共查出各类问题隐患60余项。在自查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带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行业领域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120余人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五组对各区县(市)开展检查,深入到产业园区、制造企业、经营门店、建筑工地和人员集聚区等场所,认真仔细查看,并听取各区县(市)和相关功能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这次执法检查,有效推动了各地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压实责任、督促整改、营造氛围的作用。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坚守安全底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一是明确责任,强化重大举措落实。各级各部门持续采取各种重大举措,特别是印发了《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设立了由各位副市长“挂帅”的6个专业安委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机制。今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39项重点改革发展任务;市政府印发《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年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这些都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抓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推进各地对安全生产重大举措的有效落实。二是突出预防,强化风险隐患管控。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着眼风险辨识评估,分级落实管控措施,做到重大风险管控“一险一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施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自查自控自治,有力促进交通、消防、建设、渔船、油气管道、危化品运输等高风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三是依法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城镇燃气、房屋建筑、电梯安全、公路运输、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了处罚考核与通报机制、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查问题成因,严打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有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十三年“双下降”,重特大事故连续十一年“零发生”,较大事故也控制在历史低位,今年1至5月,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5.3%和31.7%,我市安全生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分析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既有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的,也有体制机制方面需要理顺的,但责任落实不力尤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内在主因。相当部分企业负责人并未真正把安全生产当成生命线来对待,重生产、轻安全,麻痹侥幸心理强,忽视技能培训和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梳理和分析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落实政企双向责任,也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只有两端发力,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发生事故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安全生产整体形势也将进一步好转。根据执法检。